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自办转代办审批 2015-01-12
一、许可主体 衡水市邮政管理局是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自办转代办审批的实施主体。 二、许可条件 1.拟转代办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已开办全部普遍服务业务; 2.拟转代办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提供的普遍服务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3.拟转代办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转为代办后,地址、名称不变,开办的普遍服务业务种类不变,服务水平不降低。 三、许可流程 1.邮政企业填写《邮政企业自办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转代办申请表》,并根据转代办原因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市邮政企业提交的《邮政企业自办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转代办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3.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邮政管理局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邮政管理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邮政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市邮政管理局根据许可条件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实地核查,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5.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6.市邮政管理局做出准予转代办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邮政企业,并向社会公告;做出不予转代办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邮政企业。 附件:1.邮政企业自办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转代办申请表 2.邮政企业自办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转代办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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